一、基本案情
周某与董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4月1日签定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1、女儿周某某抚养权归周某,董某每月支付扶养费500元;2、夫妻存款及房屋归周某;3、婚姻存续期间向农村合作社的贷款九万元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协议签订后,两人办理离婚,后董某再婚。2015年12月,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周某某抚养权归其所有。
二、案件分析
1、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
双方2014年4月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自双方签订时成立。后双方办理离婚,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协议生效。
2、关于变更抚养权问题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董某在离婚后即与他人结婚,一年多未探望女儿,女儿一直跟随周某及爷爷奶奶生活且女儿已满十岁愿意与周某一起生活,因此董某要求变更抚养权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董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