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4年7月到苏州某装饰公司处,工作地点在装饰公司仓库,岗位是驾驶员,装饰公司每月通过银行支付李某工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左右,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每天正常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2015年8月,仓库主管口头通知李某第二天不用上班,理由是仓库开支太大,公司需要裁员。李某不服遂向姑苏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装饰公司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
二、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系关于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仍然可通过下列凭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李某提供了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出入证、考勤记录及同公司运输工人证言,最终仲裁庭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裁决装饰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共计四万余元。
装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劳动者在就业时应尽可能要求跟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拒不签订,应注意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收集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